供稿部门:人事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5日 15:59 阅读量:
为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工作实效,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36365官网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及范围
一、考勤制度是对在职教职工到岗情况的平时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学校建立科学管理体系的必要措施。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年
度考核、业绩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支付薪酬、调整工资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报送考勤情况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各单位(部门)要指派专人作为考勤员,负责将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出勤、缺岗、迟到、早退、病事假等情况进行登记。考勤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守纪律、责任心强,专门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对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违反考勤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责任。
三、行政及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按学校作息时间考勤。
四、教师、辅导员一般实行弹性工作制,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一)课程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各单位通知的培训、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及临时安排各种工作的时间;
(三)学校规定的各种培训、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及临时安排各种工作的时间。
五、从事科研工作、调研、实习或进修以及外联工作的教师,按各单位工作规定考勤。
第二条 工作时间
一、工作时间为学校校历日程安排的时间,法定节假日及寒
暑假安排以学校相关通知为准。本办法涉及到的各类假期,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不叠加计算。
学校日常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个别特殊岗位的人员作息时间由学校同相关单位协调统一制定。
二、学校寒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上班时间。
第三条 考勤办法及要求
一、学校教职工考勤由人事处负责,各单位和人事处共同管理。各单位组织的活动由所在单位负责考勤,学校组织的活动由人事处负责考勤。人事处每月底核查考勤结果(时间范围:上月26日—本月25日),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
二、行政及教辅人员实行上班考勤机打卡或签到方式,下班考勤,由各单位负责。人事处将不定期抽查考勤情况。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考勤,须由部门、人事处核实、确认、处理。
三、教职工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起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凡因病、事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出差填写《教职工因公出差备案表》。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请假当天通过电话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事处,并及时完善相应手续;请假超过三天的,需由部门及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交人事处,待假期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补交假条。如未按照以上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请假期限结束时,需到人事处销假,如因工作原因需要提前销假者,由所在部门提交提前销假申请,报人事处备案。
五、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按学校加班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事处每月底通报各单位考勤结果,考勤结果将作为个人和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第四条 缺勤处理
一、迟到、早退
(一)在规定时间未到岗者,视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无故离开者,视为早退。因迟到或早退计旷工者,不得补请病事假。
(二)教职工当月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15分钟,或者当月迟到或早退2次,扣0.5天工资;每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工0.5天。
(三)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累计达到5次及以上者。全年迟到和早退累计达到10次及以上者,均属于严重违纪,与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挂钩,视具体情况,直至终止聘用合同。
二、旷工
(一)未经领导批准,无故不到岗者或请假期满擅自不到岗者,以旷工论处。
(二)教职工旷工,每天扣本人日工资的200%。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学校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部门教职工如有旷工,部门负责人或考勤员必须及时告知人事处,否则各按旷工教职工扣薪的一半扣罚该部门负责人与考勤员。
第五条 休假种类、期限与待遇
一、病假
(一)病假(指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下同)须有二级及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医院病历本、病假证、入出院证明、检验报告及收费单据等),无证明者作事假论。
(二)病假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教职工试用期内,原则上每月病假时间不得超过10天,累计病假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如有超过,学校有权延长其试用期或解除聘用合同。
(四)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在医疗期内,只享受病假工资,并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事假
(一)教职工事假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经学校批准公派工作或学习的事假除外);试用期教职工全年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0天,否则,学校有权延长其试用期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假期间,无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并与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挂钩。
三、婚假
(一)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申请登记结婚,并出示结婚证书,按国家规定可享受婚假。
(二)婚假申请须提前15天办理请假手续。婚假必须自结婚证书签发之日后一年内一次使用。
(三)婚假天数按请假人请假时国家或重庆市现行规定执行。
(四)试用期教职工请婚假,试用期按实际请假天数作相应延长。
(五)婚假期间,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六)法定婚假包括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日。
四、产假、护理假
(一)休产假时间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产假天数按请假人请假时国家或重庆市的现行规定执行。
3.女教职工怀孕期间,如果出现孕期不适需要保胎或其它并发症,而不得不休息,可以由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申请病假休息,享受病假待遇。
4.休产假需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将请假申请表交人事处备案,如遇提前生产或假期生产请电话通知所在部门及人事处。
5.产假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如因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可提前销假上班。试用期女教职工请产假,须按请假天数延长其试用时间。
6.女教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天工作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授乳时间按国家或重庆市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休产假待遇
女教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根据有关规
定由领取工资改在医疗保险局领取生育生活津贴。
(三)护理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教职工按国家或重庆市的现行规定给予护理假。请假人应主动与单位领导协调好休假期间的课程安排。
2.护理假期间,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五、丧假
(一)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去世,可享受5天丧假,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参照执行。其他非直系亲属去世,可根据情况给予1-3天丧假。如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的远近,另酌情给予一定路程假。
(二)丧假期间,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六条 其他考勤处理
一、教职工因违反社会治安,被司法机关传讯、拘留者,缺勤按事假处理。
二、对他人违反社会治安情况确需到场作证明,凭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缺勤可做公假处理。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或规定与办法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