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教务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5日 11:03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的专业建设更好地适应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本科专业建设和评估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应有明确的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应着力充实内涵,要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和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本科专业,包括设置、调整、改造的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调整与改造
第四条 专业设置、调整与改造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立足新发展阶段,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特点,强化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五条 专业设置、调整与改造应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有利于学生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有利于整体专业结构体系的优化,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六条 专业设置、调整与改造应打破学科壁垒,积极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尤其是要密切与产业和行业的联系,扶持和培育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急需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加强紧缺人才培养。
第七条 学校设置、调整与改造专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和优秀的配套教材以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二)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师资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开办该专业必需的经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 专业的设置、调整和改造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5-7月),申请增设专业的学院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二)论证调查报告(包括市场调研、行业专家、高校专家评议论证等);
(三)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评议意见;
(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九条 专业设置、调整与改造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教务处为专业设置、调整与改造的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各二级学院按当年教务处通知要求提出专业设置、调整与改造计划,并编制正式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评审,同时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进行论证;
(三)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核;
(四)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教育部审批或备案,新增或调整专业经教育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
第三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加强专业建设和发展的计划性。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专业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建设周期,确定建设重点,注重强化专业特色,形成专业优势,并在建设过程中适时地调整专业方向。
第十一条 抓好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注重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一)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落实教师的培养计划和知识更新工作,引进高水平教师,形成比较稳定的教师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并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
(二)专业的主干课程应配备相应的专任教师,并有兼任教师作后备,形成职称、年龄、学历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
(三)凡跨专业兼任新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考核,取得新课程的任课资格后才能兼任该课程。
(四)要重视和鼓励广大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就专业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及时总结教学经验,做到既出人才又出成果,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五)应鼓励教师积极参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工作,提倡教师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与专业相关的各类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获得相关行业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重视专业的课程建设。不断优化课程结构,完善以教学大纲为主的课程内容建设。
(一)优化课程结构,提倡学科交叉、文理渗透,强化素质教育,努力拓宽学生的就业口径,形成择业优势。
(二)优先建设专业主干课程,形成具有专业特色的高质量的课程群和课程系列,积极培育社会急需的新专业方向生长点。
(三)加强课程的常规建设。课程教学环节应做到规范化,建立并定期更新标准化试题(卷)库,加快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专业的教材建设。抓好教材立项工作,增加教材建设资助力度,提高教材整体水平。
(一)按照“加强基础、精选内容、有所创新、利于教学”的原则,从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慎重选择本专业的教材。
(二)对选用相近专业教材的应根据本专业的需要调整教学内容,开列参考书目,编写或介绍一些补充教材、学习指导书、参考书和课外读物。
(三)根据教学需要,积极组织力量,制作各类声像教学资料和辅助教学软件,编写配套的教学参考资料、习题集、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形成具有本院特色的、吸收最新科研成果的、完整的教材体系。
第十四条 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环节。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工作,培育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
(一)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切实把实践教学落实到位,提高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
(二)制订专业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计划,分步骤、有重点地逐步建立教学所必须的专业实验室,保证实验开出的数量、时数均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三)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专业特点,建立稳定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基地,确保实习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寻求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开放办学的途径,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聘请资深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实施开放办学、联合办学,促进专业建设,增强办学活力。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型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教师以教学促进科研、以科研带动教学,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并将科研和科技开发的成果及时反映到教学中去。鼓励教师将科技成果产品化,让学生参与到科技开发中来,培养学生的科技开发和技术应用能力,形成专业的特色和优势,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形成人才、成果和效益的共赢。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要树立全局观念,实现资源共享。淡化专业传统界限,提倡各二级学院相互支撑、合作与补充,做到教育资源共同开发、共同利用。学科交叉、文理渗透的专业所设课程或需部分二级学院共同开设的课程,要制定相关办法,努力确保课程的共享共建;各类实验室、资料室和教学设施都应在许可条件下向相关专业开放。
第十八条 学校学科办、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专业设置、改造与评估提供决策和咨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资助。给予新专业申报团队相应的材料资助费,申报成功的新专业及调整、改造专业按三年期限划拨建设专项经费,经费投入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新专业申报成功后,未招生的专业不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的范围:
专业建设的相关市场调研、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与教材建设、专业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教学基本文档建设、专业教师业务培训、专业检查、评估等开支。
(二)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专业建设负责人在制订的专业建设规划中应包括经费预算计划,经所在单位第一院长审核后,上报学校分管教学和财务的领导审批后,交教务处、财务处备案;经费使用需按计划执行,并按照学校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报销。专业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专业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五章 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专业建设的组织领导,专业建设分学校、二级学院两级责任制。学校和各二级学院都要加强专业建设的责任感,学校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校领导对专业建设实行问责制度,加大精力投入,加强业务指导。要切实做好师资管理与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各二级学院第一院长应亲自挂帅,主持专业设置、调整和改造工作。凡有新专业的二级学院,均应建立相应的专业教学团队,确定专业建设负责人,形成新专业建设的骨干力量,确保新专业的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各项任务均应落实到人,职责分明,并有检查督促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是各二级学院的一项重要教学基本建设之一,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包括现设专业建设规划、拟设专业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选聘水平高、理念新和责任心强的高层次人才作为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负责人和相关教师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现设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拟定拟设和拟调整专业的建设计划,并配合教务处进行申报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原则上非专业背景的教师不得担任专业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工作,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并开展申报工作。
第六章 专业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专业评估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从而稳步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专业评估由教学质量督导与评估办公室牵头,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新专业、一流专业和其他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过二级学院自查、自评,学校复评验收的方式,对各专业进行评估,经学校审议后,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 专业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三)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
(四)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
(五)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
(六)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
(七)经费投入及使用;
(八)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
(九)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
(十)认证专业的建设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4年进行一次本科专业评估。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级。对于不合格的专业,由学校区别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专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重师商院发〔2011〕76号)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36365线路检测中心入口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