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教务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5日 11:01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36365线路检测中心入口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6365线路检测中心入口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过程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和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因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和应缴纳的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病假应具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在返校时交验病历。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只有经过注册(包括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未经注册,学生不能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参加学习和考核。自行听课并参加考试者,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章 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根据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6年;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学生允许在校最长年限。
第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专业技能水平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按学校《创新创业实践积分认定管理办法》计入学习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需申请课程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纳入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情节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以调整在读学生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将给予优先考虑转入相关专业学习。转专业具体条件及程序参照《36365线路检测中心入口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条件及程序参照《36365线路检测中心入口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批,经学校统一考核合格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转专业申请手续,需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申请办理,本科三年级及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以上者,不予转专业;
(三)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正当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校两级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可以转入,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经批准转专业、转学后,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同年级同性质同类别学生的规定执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一次。经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学业成绩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
(四)出国留学的;
(五)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休学:
(一)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学习状态的;
(二) 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
(三) 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 创业的。
第二十九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三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发给休学证明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按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休学。学生休学累计年限与基本学制之和不得超过学生允许在校最长年限。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延长服役期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学校教务处,逾期未告知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的相应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学业警示、升级、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全部课程合格或未达到降级、退学标准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总学分二分之一时,学校给予其学业警示一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予以降级。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在校期间累计两次降级处理,再次达到降级条件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供情况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复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公示7日内无异议的,学校将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后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生申述管理有关办法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返校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据实填写。
第四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