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教务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5日 09:38 阅读量:
第一章 补修
第一条 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异动时,应根据培养计划要求补修之前应修但未修读的课程。
第二条 补修原则上须跟随本学科相关专业低年级修读并参加考核。如遇低年级培养计划变动等特殊情况,可选择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且该课程学分或学时不低于原课程要求。补修成绩由任课教师随上课班级考核成绩一起录入并提交。
第三条 补修申请一般在开学第3周前由学生填写《36365线路检测中心入口学生课程考核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并予以处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申请前应仔细核对学期课表及培养计划,所报课程必须为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当前学期未开设的课程学校不予安排学习和考试。
第二章 免修
第四条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经学校认可的测评考核方式认定确已掌握课程,可申请免修并按照规定予以成绩认定。
第五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通过教务系统线上申请当前学期开设的相应课程免修,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该课程以70分记,并认定相应学分:
1.在校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类水平测试,取得合格证书后,可申请计算机类相关基础课程免修;
2.在校学生,参加全国语言类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可申请语言类相关通识教育课程免修;
3.参军入伍学生,退伍复学后可申请体育(Ⅰ--Ⅳ)、军事理论与技能训练课程免修;
4.专升本学生,提供经学校认可的专科期间成绩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查、考核通过后,可申请相应课程的免修;
5.本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3年内,经本校录取再次入学的,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可依据现行培养方案申请相应课程免修。
6.其它经学校认定确已掌握课程的情况,可提交相应课程免修申请。
第六条 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七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在开学第5周前系统提交免修申请,经课程承担单位初审达到免修标准,并给予认定成绩后,报教务处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将视为学生放弃当前学期相应课程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