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教务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5日 09:34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令)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的管理工作,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专业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36365官网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文史类专业转入理工类专业(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三)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
(四)定向(委托)培养、高职单招学生、三校生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能转入普通(统一考试录取)类专业;
(五)不在招生同一批次(段)、同一招生代码的相同招生大类专业间进行的(招生批次、招生代码以招生当年招生办提供的招生信息为准);
(六)录取控制分数线较低批次不能转入录取控制分数线较高批次;
(七)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影响期内者;
(八)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九)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和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确有专长的;
(二)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结合实际需要转专业的,经本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三)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依政策予以优先落实,由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休学后复学或降级学生,因专业结构调整无法复学到原专业的。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以调整在读学生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统筹管理与协调;各学院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原有专业的合理性,原则上转出控制在该年级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以内。每年的转专业计划数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师资储备和教学条件等因素确定,包括接收学生的基本条件、要求、具体考核方式等,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统一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限转一次(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转入学生的基本资格条件由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管理透明规范。
第四章 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第十条 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转专业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初进行,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二)各学院根据时间要求,受理转专业学生的申请,初审学生报名资格,并将相关材料和初审名单汇总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根据考核成绩及综合复审后,报学校领导审批,根据转入比例择优确定拟转入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办理校内转专业报到手续后进入新专业学习,并由教务处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五章 学籍及课程管理
第十一条 确定转入新专业前,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参加原专业学习及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无故旷课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的费用标准收取费用,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退、补。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时,原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须按照“补办”流程及时进行更换。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学习年限按转入专业标准执行,合格后方可毕业和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 转专业前转入专业已开设的课程,学生应办理补修手续;转专业前在原专业已修读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可申请办理免修手续。
第六章 申诉与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写明申诉理由,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经研究讨论后对学生的申诉申请进行统一回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