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学生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9日 10:32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内集中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住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特殊原因不宜校内集中住宿,需走读或校外租房住宿的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四条 因重特大身体疾病申请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应当提交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书。
第五条 因严重心理问题申请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应当提交专业门诊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书。
第六条 因已婚或已育申请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应当提交已婚或已育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家庭所在地在距学校规定距离(原则上三公里以内)的学生申请走读,应当提交户口簿和房产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提交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的意见书和安全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学生本人应对报告内容和父母或监护人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学院应详细了解学生申请校外租房住宿或走读的理由,及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确认核实,对校外居住条件、生命财产安全、法纪、校规等方面提出要求和提醒。
第十一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近、方便、安全的原则租赁房屋(距学校规定距离),并提交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上传于学生管理系统上(校外走读申请),并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请后,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到校协同办理,由所在学院辅导员、党总支书记审批通过。
第十四条 学生处根据学院审批意见,对学生寝室进行公物认定,确定无遗留问题后,完成手续办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及时了解和关注校外住宿学生,加强教育管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落实访查追踪制度。
第四章 校外住宿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提高自身的品德修养,严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学生自愿校外住宿期间,若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由此造成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校外住宿学生租房地址发生变更,有义务及时准确向辅导员及学生处提供所租房屋详细地址、房东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协同辅导员做好信息登记,以备后续信息反馈。
第十九条 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学生及家长应主动与辅导员经常保持联系,并加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反映校外住宿期间学习、生活、行为规范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条 校外住宿学生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将取消其校外住宿资格,责令返校集中住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严格审查,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住宿每年9月集中办理和审批,有效期一年。当学生身体、心理状况发生好转时,须搬回校内集中住宿。
第二十三条 当学生因身体、心理状况申请校外住宿时,根据医嘱要求和实际情况,确需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陪读的,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36365线路检测中心入口学生处负责解释。